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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保护略论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考察了隐私与隐私权概念的发展历史与基本内涵,总结了隐性采访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情形和抗辩事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合理界限的三条规则。

  关键词:隐性采访  隐私  隐私权  知情权  公众人物

  On recessive interview and protection for privacy right

  CHen   Jia

  Abstract: The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history and basic meaning of the concept privacy and privacy right, concludes the cases of the recessive interview infringing the privacy right and the contradictory instances. And based on that, the paper put forward three rules for definitud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freedom of interview and privacy 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 recessive interview, privacy, privacy right, right for knowledge, public person

  一、隐性采访的适用优势

  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手段之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1}采用隐性采访方式进行的新闻报道通常是揭露或批评性的报道。此外,在一些看似比较中性的新闻报道中,记者也可以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隐瞒身份,亲身体验,常常可以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

  不可否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确实有许多公开采访所不及的优势,如:隐性采访有助于提高采访材料的可信度和感染力,能够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违法违纪现象,表现出民间力量意图伸张正义的侠客精神。

  虽然适用隐性采访有上述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媒体的正义精神,但也不能假正义之名行侵权行为。隐性采访如果不加控制,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尤其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在诸多的关于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争论中,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侵犯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采访对象作为起诉理由的。在涉诉案件中,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的例子有很多,侵害客体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等多种权益。而其中,对隐私权的侵犯更是争议焦点之所在。

  二、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2}经过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目前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100年来,学者对隐私权下了很多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3}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自己情报流传的权利”。{4}也有学者认为“所谓隐私权利,可以说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5}”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6}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7}国内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所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8}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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