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甲方(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名称
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地址
乙方(下岗职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本单位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甲方发放的每月基本生活费和门诊医疗费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的缴纳
甲方必须按规定为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
四、甲方应当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乙方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乙方应当自强、自立、自信,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和服从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等项安排。
六、本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一)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本协议即行终止,并依法发给生活补助费:
1、乙方劳动合同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到期的;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国家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出现,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但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乙方严重违规违纪的;
2、对甲方和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1、本协议期满后,乙方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2、乙方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介绍就业的;
3、乙方自谋职业的;
4、其它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四)乙方被新单位招用的,解除本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双方经协商,约定如下事项:
九、本协议订立即视作劳动合同变更成立,并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十、本协议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章或代章) 鉴证机关
乙方(签名、章) 鉴证人
协议订立日期 鉴证日期
鉴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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