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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职工补充和补充,是我国多层次的职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从1992年和1996年起,组织开展了建立两项补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一批用人单位和职工试行了两项补充保险,使职工在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获得了更多的保障,受到普遍欢迎,试点成效明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对两项补充保险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4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两项补充保险所需费用的额度和列支渠道,分别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按以下标准缴费: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每份400元;50人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每份200元。

  (二)2000年1月1日起,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每份为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50人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每份为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10元。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周岁增加10元。200人以上的单位全部人员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时,不受此限。

  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无身份证或《社保卡》的凭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局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由市社保局报销30%:

  (一)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

  (二)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第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的,缴费每满1年,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销30%的基础上增加1%,最多增加10%。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每份补充医疗保险单由市社会保险局报销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额为50000元。

  第十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报销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补充医疗保险单。每份补充医疗保险单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以后的30日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出院证、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收据(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人员凭收据复印件)申请报销医疗费,市社会保险局收到申请后的30日之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份1000元。缴费时年龄超过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20元。

  用人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以后,可以终身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手续12个月以后住院;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达到出院时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一)缴费满1年不满3年期间300元;

  (二)缴费满3年不满6年期间400元;

  (三)缴费满6年不满9年期间500元;

  (四)缴费满9年不满12年期间600元;

  (五)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期间700元;

  (六)缴费满15年以后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前款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最多为10000元。

  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报销一次医疗费,下一次报销医疗费时减少应报销额的5%,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40%。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无身份证或《社保卡》的凭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局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以后的30日以内,凭出院证、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收据(享受公费或劳保医疗人员凭收据复印件)申请报销医疗费,市社会保险局收到申请后30日之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以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缴费:

  (一)50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按2%;

  (二)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按2.5%。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一般按月度缴纳。个人按年度缴纳。  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一次缴纳若干年的保险费,缴费时

  缴费年限按(1+7%)  计算递增。

  第四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每次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下列费用后报销90%: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计算报销的费用;

  (二)报销时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报销医疗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者,缴费满6个月以后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

  (二)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终止缴费者,不享受本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次缴纳5年以上保险费者,中断缴费1年以内的可以补缴。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可就近到市社会保险局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填报“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三)申报表”,并报送参保人员名册。

  (二)个人凭社会保险卡并填写“个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三)申报表”。无社会保险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本补充医疗保险1人只能办理1份。

  第八条 报销医疗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的人员,凭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销,其他人员凭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资料报销。

  (二)单位集体参保的,由单位经办人填报“补充医疗保险拨付审批表后集中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每月报销一次。个人参加的凭社会保险卡由个人直接办理。

  (三)参保人员的户籍关系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可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机构每月集中到市社会保险局报销一次。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自行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局报销。

  (四)符合报销条件者应在出院后两个月之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已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之二、之三的规定参保的,可分别按其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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