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财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产权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项或几项权利,它包括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转让、收益等一组权利。(注:权锡鉴:“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独立性”,《东方论坛》1997年第2期,第44-45页。 )此观点“剖析”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所包含的内容,但却没能给企业法人财产权一个明确的定性,看起来似与综合权说雷同,又似要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从其列举的权能来看)。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个错误,这种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并列起来的做法显然是不合乎逻辑的;其次是因为它本身没有界定这种财产权的属性。故而他所认定的“完整的独立的”权利给人的感觉却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
4.双重所有权说。这是目前学术界中最为流行也最为复杂的一种观点,具体又可细划为几个不同的派别,这些派别也代表了对企业法人产权构建模式的几种不同认识。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学者,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具体所有权,投资者享有抽象所有权;或者认为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投资者享有终极所有权。不论是上述哪一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都是以财产的价值形态与使用价值形态的分离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直接地将经济学上的概念移植于法学领域的做法实为不妥。首先,经济学上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而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绝对不同于通常的商品交换行为。其次,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以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为载体的。投资者对企业法人的投资,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即使可以认为投资者在以实物投资时,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也不能认为投资者在以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时也发生了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分离。再说这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明显地违背了“一物一权”这一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原理。
5.非规范产权说。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不规范的产权安排,是含混不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的出现,混淆了原本很清楚的股东与法人的关系;(注:吴昊:“法人财产权与产权规范”,《财政研究》1997年第2期,第13—14页。)也有学者认为,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有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是企业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妥协的产物(注: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234页。),等等。其实,这些不能算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一种观点,在此将其列出,只是为了表明在学术界中对“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出台有持否定态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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