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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法人财产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二、法人财产权与国企产权改革

  国企产权改革其实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机制促使政府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后来的发现是专门设置一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这是对的,这样才可以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理顺),同时由人大对其行使股东代表权严加监督(国资机构必须对人大负责,而我们现在不是,仍然是国务院等各级政府下的一个机构——对政府负责,这显然是不对的,这样再次加长了国企的代理链,会使得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监督无效)。我们的改革开始时往往从经济上想办法,而不从政治上想,这就是当初法人财产权出台的背景。法人财产权出台后,并没有因此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政府还是可以将行政职能以股东权的名义带入公司),同时还可能使得法人财产权成为对抗股东的权利——成了“东企”分开了(股东与企业分开),所有者缺位反而似乎有了法律依据。

  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带来麻烦的一个概念,要它干什么?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的意志来自于股东,法人哪来什么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如果是经营权、债权等等,更是胡说八道,我不去花时间论证为什么是胡说八道了,一眼就可以看出。在公司内部权利结构上,公司法有非常清晰的界定,股东有什么权利、董事、监事、经理、职工有什么权利,必须清晰界定,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治理就是在解决这个问题。在外部,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肯定可以以主体的身份享有很多权利,远远不止财产权,还有身份权,比如名称权等等。但是,最终,公司的意志来自其所有者股东,实际是股东权的延伸,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必须把公司看成是一个法人、一个主体,就是这么简单。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股份)属于国家,这个其实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当时没有说公司中的私人资产(股份)属于私人,就带来了问题。不过如果这样规定也是废话,它的意思不过是说,股东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现在把这样的规定取消了,而只是说”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留下法人财产权,才是又容易造成误解的,难道股东就没有退股的权利,就没有转股的权利,就没有最终收回投资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我的解释:一个丝毫没用的概念,历史上就没用,现在更没用,除了带来误解,它就是没用,怎么说都没用,所以,不需要去解释,直接取消。——可是,依然有很多人为其困惑啊,不停地想办法解释哦,一个不是法律概念的概念,大家非要把它解释成是一个法律概念,真难为了大家。

  设想一个一人公司(或者夫妻公司),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产,法人财产权的客体,如果它包含所有权,也是公司的资产,股东就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就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你说,到底谁有所有权?肯定是股东嘛。由此可见,法人财产权是个什么东西?它就不是一个东西。

  关于有限责任与法人人格,就我所知,历史上正是由于认可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才认可法人独立的人格。因为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以外的责任,所以公司才是一个独立的人,假如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很难说就是一个独立的人,我们讲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要否认掉股东的有限责任,这难道还说得不清楚吗——公司法人人格就是来源于股东有限责任,当股东是无限责任时,我们就说其人格被否认了。这个有什么好怀疑的呢?

  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财产权利,这等同于学界将法人财产权解释为综合性权利的说法,包括法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但是,搞一个这样无所不包的概念,到底是为了说明什么嘛。法人有什么民事权利,产生于具体的交易关系中,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都可以为法人享有,何必要搞一个法人财产权??况且财产权,在民法理论上是与身份权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什么只说法人享有财产权,不说它享有身份权?有人认为:可以规定财产权,规定财产权不等于说没有身份权。但是,我还要问:你规定财产权干什么,到底是想干什么?你可以“庸人自扰之”一句话将这个概念带来的现实困惑一扫而空,但是,现实中怎么有那么多庸人,一个人是庸人,十个人是庸人,一百个人也是庸人吗?难道不和概念特别使人容易“庸”有关系吗?

  如果你不能告诉我规定这个权利的目的是干什么,就应该允许人们对其做不同的理解。你都没正面回答我对你说这个概念是为了解决公司财产权利不够深入人心的质疑,历史上看,这个概念的出台本身就是和国企改革(政企分开)联系在一起的,与财产权观念淡薄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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