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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法人财产权(3)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三、公司法人与法人财产权

  公司界定为法人,由法经济学视角观之,纯粹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对外对内都是如此。

  对外,将公司看成是一个整体——主体,目的是使外部人在与公司发生交易时,不需要与其所有者也就是每一个股东一一进行谈判,股东共同公司治理机制形成共同意志(当然是多数股东的意志,而不是所有股东的意志),通过公司这个法律拟制的主体表示给交易相对方,这就节省了交易成本。因为交易相对方不需要去探求每个股东的意思。这个不仅公司是这样,合伙其实也是这样的,法律将公司称为法人,认为其有人格,其实,对外来看,这个人格就是表现为主体性。现代法上,合伙对外也有主体性,但是法律为什么不将其称为法人呢?其实,你非要把合伙称为法人也未尝不可,有的国家就是这样做的,比如法国。但是,从历史上看,公司法人格的产生,来自于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不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对外来看,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它们就是两个人。

  对内,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为什么也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呢?由法经济学视角观之,公司是由无数个契约组成的,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契约,股东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这些契约都定型化了,定型化了的契约集结在一起,被人们称之为公司,公司法不过是将这些定型化的契约用制定法或判例法的语言描述出来而已。所以,当所有的公司参与者利用公司这种机制时,他们也就不需要进行反复地磋商、谈判,也因此大大节省了合作的成本,也就是交易的成本。当然,如果公司参与者不认同这个定型化的契约,觉得这个加大了其交易成本,他们完全可以自己再搞一套,搞一套不同于公司法的机制。

  所以,无论对外还是对内,法人都是一个拟制的概念,没有什么法人财产权,这一点在对内已经无须证明。对外来看,所谓的法人权利,无论它是财产权还是身份权,都不过是股东(公司所有者)权利通过公司这种拟制的机制对外的延伸而已。我们说它是公司的权利,不过是这样说更方便,其实,归根结蒂,最终不还是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人的权利吗?公司对外享有的一切权利,最终都会通过内部机制分配给公司的参与者。公司对外的一切意思,都不过是公司参与者通过内部机制向外部表示出来的,公司如果要是一个人,它还需要借助别人来形成自己的思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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