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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上的特有制度。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和信托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10] 早期的英国公司制度就是建立于信托制度上 ,即公司受委托而拥有财产,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据信托契约由受信托人即公司享有。但当时公司的主要形式即合股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且合股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合股公司只能被视为合伙企业。直到后来《合股公司法》、《有限责任法》等法律频布后,合股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其股东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公司拥有财产所有权也得到了承认。 [11]

  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司财产权

  我们已经看到,西方主要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自然”地肯定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但中国情况则不一样。尽管建国前,公司拥有财产所有权,也许并无争议,但在建国后,国有经济是按照列宁的“国家辛迪加”[12] 模式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当然不享有所谓的“所有权” [1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后,立法开始对企业的地位及其权利作出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的频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法人”制度,确定了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享有权利也就成为可能。同时,《民法通则》在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条是规定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之中,理论上因此将企业的经营权作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看待。[14] 1988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权作了详细地规定。该法第2条第2 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法并在第三章对企业的经营权加以列举。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又对经营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权利逐渐得到扩大,但企业仍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它只享有经营权。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并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几乎采用了同样的表述。该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这些“决定”和《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该“监管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国家体改委对对此作出解释为,“本条例所称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是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15]这一条例并不是针对公司作出,但其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同样也应当是理解《公司法》中“法人财产权”的基础。

  四、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认识

  前面已经提到了西方国家立法对公司财产权的不同认识,但其公司制度莫不肯定公司能够享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认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公司财产权就是公司所有权。如于光远先生即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16] 厉以宁教授也认为,“从理论上讲,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为准确,更能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不过,只要我们把财产权与所有权视为同一: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也是指财产所有权,那么无论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意思,反正都优于以往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或企业财产支配权。”[17] 然而,如果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这种公司所有权是否为我国民法所认为的所有权?学者们对此则不无争议,并有所谓“信托所有权说”、“经济所有权说”、“公司所有权说”等之区别。

  1. 信托所有权说

  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显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如前所述,英国公司制度的建立与其信托制度密切联系。按照信托制度的按排,在信托财产上产生两个权利:一是受托人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一是受益人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也即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即为实际的所有人。信托制度用于公司之中,公司就是受托人,它被赋予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但它只是公司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人,股东才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2.经济所有权说

  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关于资本权能分离的论述。马克思曾指出,随着个体资本不再由其所有者控制,“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18] 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两种资本:一种是处于生产过程之外的资本自身,另一种是处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即代表执行职能的资本。资本家也因此被分为两种:一是资本自身的资本家,他关心的是资本的价值;一是资本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他关心的是资本的使用价值。从而,“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了”,[19] “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 即“资本家是以双重身份存在的: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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