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法人财产权 >
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当这种理论具体运用到公司制度中的时候,就得出这样的结论:股东(投资者)在完成对公司的投资后,并不丧失对其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因此享有的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只是经济上的所有权。

  3.公司所有权说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和公司法不同,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公司法中的所有权也不相同。他们认为,民法是对于个人所有权作出规定,而公司法则是对许多投资者及资金集合形成的法人所有权作出规定,所以不能用民法来解释股权。股权为民事权利而非民法权利,公司所有权为公司法所有权而非民法所有权。[21]

  我们认为上述对于公司所有权的理解都不足取。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我国法律所已确认的所有权制度上。在我国,包括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制度是由民法所确定的,民法也是将所有权制度作为其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虽然立法体例上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别,但即使在采用 “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并没有在商法中另行确立独立的所有权制度,更何况我国并没有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因此,不存在所谓区别于民法所有权制度的公司法所有权制度,因而也不能认为公司所有权是区别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特殊的所有权。

  而且,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当然也就不能以信托关系来解释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即使在以后承认了信托制度,我国的信托制度也不可能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一致。这是因为,任何立法都应当考虑各法律制度的和谐性,在我国已经确定的所有权制度模式下,在同一财产上就不可能产生两个“所有权”。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本身也不以信托关系来解释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因此,将公司所有权理解为信托所有权,不仅在现代,在将来也不会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将公司所有权认为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同样是不能理解的。马克思将资本所有权区分为经济上的所有权和法律上的所有权,本身就没有认为经济上的所有权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什么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法律上的所有权就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加以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所有权的某一项或者甚至各项权能都可能与所有权分离,但分离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人对所有权的丧失,他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因此,在法律看来,同一财产上的所有权只会有一个,它也只由所有人享有。马克思所说的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对他人资本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当然就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认为公司所有权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实际上就否认了公司(在法律上)享有所有权,就是认为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实际上,马克思对资本所作的这种区分主要是对古典企业所进行考察的结果。在这种企业中,资本是以借贷的方式转移至企业中。这种借贷关系的存在,就使得利息“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所有,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企业主收入则归单纯的职能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非所有者所有。”[22] 也就是说,在借贷期间,虽然借贷资本家与资本的“现实运动无关”,但他并不丧失对其资本的所有权,他仍然可以按期取息,并且“他把它作为资本放出,因为它在作为资本被运用后,会流到它的起点。”[23] 然而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和公司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因此也不能以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来直接解释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五、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应当承认,我国公司法认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或许是最准确的表述。因为,所有权只形成于能够形成所有权的有体物之上,并且只是指完全支配物的权力,它不包括他物权和无形财产权利。而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形资产,还包括他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形式,而对于产生于这些财产上的权利,显然不能以所有权来概括。但以“法人财产权”来表述公司财产权,在理论上就留下了探讨的余地:公司能不能对股东的出资(那些能够形成所有权的财产部分)享有所有权?这也是理论上研究公司财产权性质的核心问题。

  同样的,为了论证的方便,我们只就那些由股东投入的、能够形成所有权的公司财产进行考察,也就是说,公司财产权或者是所有权,或者是他物权。同时,我们相信,即使仅对此加以考察,对于认识其他公司财产权性质也有同样的意义。我们认为,公司应当享有所有权,公司能够享有所有权,并且我国公司法实质上已经承认了公司享有所有权。

  1. 公司应当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有权确定了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得以发生的前提。虽然商品交换并不只局限于所有权的交换,但商品交换的主要内容仍然是转移所有权。如果公司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交易行为将是难以理解的。因为法律承认了第三人在与公司交易时,能够取得公司所让渡的财产所有权,但如果公司本身不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该财产的所有权又是如何转移至第三人的呢?

  2. 公司能够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在法律承认公司的人格的时候,就已经承认了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承认了公司是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但就公司能否享有所有权而言,我们还是做进一步分析。马克思认为,“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24] 德国《 民法典》第903条也以概括的方式对所有权作出定义:所有权是“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之一切干涉。”据此,可以看出,支配权是所有权的核心。[25] 因此,形成所有权的基本前提是:有可供支配的物,能够按自己的意志支配该物。就公司而言,这两个前提都是存在的。第一,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在股东完成出资后,股东就不能收回其出资,公司因而拥有了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第二,公司有自己的意志。公司成立后,公司能够通过其内部机制形成公司的意志。

  但得以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财产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公司对该财产享有了所有权。公司是否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还取决于公司对该财产是否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在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是否受到股东意志的干涉[26] .我们认为,公司有其自己的意志,并且也是在按其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其财产上的权利。在虽然公司的意志最终体现了股东的意志,但公司的意志不是股东的意志,也不是股东意志的简单相加。这就如恩格斯所说的,“(众多的个人意志)都不能达到他们所希望的东西,而是融合为一种中间的东西,融合为一种总合成力,-从这一事实中决不能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每个意志都是参加于合成力的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成力里面的”。[27] 融合的结果就形成了性质上完全区别于股东意志的公司意志,因而公司在对财产行使权利的时候,它是以自己的意志在行使该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