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伦理的崇尚:过错责任 从废弃结果责任原则到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发现过错责任原则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即“都表现为商品经济、政治民主和人伦思想的和谐一致”[5]在商品经济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观和伦理观的基础上。罗马法实现了理性主义和私权本位主义的和谐一致,以有无过错作为有无责任的判断标准。在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资产阶级民主在自由、平等、所有权的口号下,资产阶级民法把“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作为最高指导理由。因此,在归责原则上必须遵循这样的信条:“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
耶林曾对过错责任原则作过评价:“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从道德上讲,一个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才符合正义的要求,行为不是由于自己主观过错并已经足够注意的,该主体不负责任在道德上无须指责。从社会价值上讲,过错责任原则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这两个价值能起基本的调和作用,即个人无过错则不需要负侵权责任,其自由不受约束,人人尽其注意,则一般损害能够避免,社会安全也就维护了。从人类尊严上讲,过错责任原则肯定人类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善恶能力。
工业与科技发展: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结合 进入20世纪,各种工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都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的社会存在,反映到资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中,便形成为现代民事责任立法的两大目的参数;第一,以受害人为考虑的基点,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以缓和社会矛盾;第二,以‘社会利益’为准则,对个人自由施加必要的国家干预,以维护社会关系平衡。”[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将其归结为因社会背景变迁而导致的民法蜕变,即由以行为本位为主转向以行为兼资源本位,从而致使民事责任的认定重心由保护债务人转向了保护被害人,而无过失责任则较好地适应了民法资源本位的要求。换言之,无过错责任旨在追求实质正义,昂格尔把“从形式主义向目的性或政策导向的法律推理的转变,从关注形式公正向关心程序或实质公正转变,”视为福利国家对法律的一个主要影响,强调尽管“追求实质的正义在更严重的程度上侵蚀了法律的普遍性。随着不能允许的社会地位的差别日益扩大,个别化处理问题的需要也相应增长起来。不管实质正义如何定义,它只能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方法才能实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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