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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法理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0 10:45

    亦有学者认为,在工业发展与现代技术的影响下,法学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困境。但无过错责任并没有全面取代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危险责任、衡平责任等情形才例外地课行为人以无过失责任。各该无过失态样的归属标准即为其无过失责任之课予的实质考虑基础。必须从该实质基础始能认识无过失责任之课予的必要性和妥当性。不探求所以课无过失责任之实质基础,而单纯地主张将损害归属于行为人的看法,无异于单纯主张‘行为责任’或‘结果责任’,这种主张不能符合损害之归属上的伦理要求,也不能利用损害之归属来表现法律对于受法律规范者之主观责任的评价,以达到引导其行为向善的规范目的。”[8]因此无过错责任并不是对结果责任的一种复古,而是坚持过错责任全面解放人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利益加以特别关注,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人的发展。

    二、当今道德相对滑坡与经济效率追求:过失相抵制度渗入

    常认为,法律本来就与道德是一对孪生兄弟,从阶位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从这种角度而言,探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自然不能隔离道德环境的考虑。一般认为,道德控制主要通过社会的舆论监督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在一个相对封闭、稳定的熟人社会里,道德控制能力是能得到加强和发挥的,俗话就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传统道德到了20世纪下半叶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深刻转型的过程中,失去了进行自身调适的可能性,出现了“失范”。在一个相对陌生、流动较快的环境下,往往会破坏这种约束机制,比如一个在本单位表现非常“好”的人就完全有可能在另一个不被同事知道的地方胡作非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道德良心的淡化,使社会道德控制无法发挥作用。从另外角度而言,一切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最开始所谓的道德,其实就是一种社会的约束,是一种社会契约,是一个大家的共识。随着社会制度化以后,法律应运而生,当然法律的制定也是为了更好地让这个社会更公平,更向善。当每个人都心甘情愿地不做违背社会道德事情的时候,自然就是对法制的一种最好保证。换句话说,法律制度也是道德约束的手段、保护和支持。所以我们在考虑法律问题的时候,也要关注社会道德状况,关注一个人在面对家庭伦理、社会公德的时候的所作所为,从而作出进一步调整。

    而当前人们的道德水平如何呢?有这样一篇报导值得注意。公安部权威人士称,去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0万。中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已经高居全球榜首,占世界的五分之一。学生在马路上出早操,骑车人在汽车之间窜来窜去,开飞车、行人翻越隔离栏、高速公路的路肩成了超车道、汽车不让行人、行人不走人行横道……。“中国人真是不怕死啊!”一位老外目睹了中国的交通现状后发出的感慨。这声惊呼折射了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尖锐矛盾:迅速发展的现代化与不断缺失的道德约束力。[9]试想,在如此的道德状况下,钓鱼者明知头顶有电线且存在危险,对供电行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仅是对法律的讽刺,同时也是对社会良好道德追求的阻挠,其后果可想而知。正如美国学者指出:“在美国的法律中,如何确定道德信念的问题在下述情形中会变得尤为重要,如在良好的道德品德被作为取得某项权利或特权的先决条件的情形下或在违反公德的行为导致某种权利或特权丧失的情形下就是如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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