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峡江法院“三分”法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今年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人身案件14件,其中调解结案9件,调解结案率达64%,峡江法院主要采取“三分调解法”取得好效果。

    该院的“三分调解法”为分案调解法、分责调解法、分段调解法。对于一些当事人较多、分歧较大、调解阻力较大的案件,峡江法院的法官们采取化整为零、分案审理、先易后难、逐一调解的分案调解法。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区分责任,出现或是诉讼主体不当,或是诉讼请求不合理等情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对此,承办法官采取分责调解法,依职权追加所有责任人,然后进行责任分摊,以缓解矛盾。

    分段调解法,即庭前调解一部分,庭中调解一部分,庭后调解一部分。如原告王强武与被告田金阳、王绍平、吕上清人身损赔案,田金阳承包了吕上清家房屋顶建筑工程,请来王强武、王绍来做帮手。由于木工王绍平的失误,顶棚坍陷,三人堕下而受伤,其中王强武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王强武夫妻均为农民,家有三个未成年儿女,经济相当困难。本案诉至法院后,法官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立即采取了先予执行的措施,共执行到6000元交与原告作医疗费。开庭前,承办法官充分调查了三被告的家庭状况,屋主吕上清的儿子两年前去世,14岁的孙子由其抚养;包工头田金阳自身受伤,已花医药费10000元,其妻在外打工时因工致残;木工王绍平有5个女儿,1个儿子,同样一贫如洗。相比较之下,只有吕上清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承办法官细做吕上清的工作,最后吕上清自愿在原已先予执行6000元的基础上再堑付赔偿金 47000,原告放弃了对吕上清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对田金阳、王绍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二被告表示在能力范围内予以赔偿。庭审结束后,原告主动找到法官表示愿作大幅度的让步。经法官庭后调解,原告与田金阳、王绍平二被告达成协议,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20000元。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