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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可不分割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在线律师:马圣菊(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我因遭侮辱诽谤打了一场名誉权官司,现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侵权人需赔偿我精神损失费8000元。我已申请强制执行,大概这两天赔偿就能到位。现在的问题是,我跟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丈夫提出这笔精神损失费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认为,这笔精神损失费是因为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所以应归我个人所有。请问,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马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笔精神金是侵权者对你本人的一种损害补偿,具有非常强的人身专属性,故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我去年8月份在单位上班时造成工伤,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上个月我领到了工伤保险部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在我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应该作出哪些赔偿?

  马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江苏省实施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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