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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牛顶死另一头牛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商报讯 (孙光俊 首席记者朱忠鹤) 放牧中,一头牛顶死了另一头牛。“牛官司”让三个人对簿公堂:一人是死牛的主人王某、一人是“牛倌”刘某、一人是肇事牛的主人江某。前者向后两位索赔1.1万元。

  王某、江某家里都有牛。2008年5月,“牛倌”刘某和二人订立口头放牧协议,刘某放牧王某、江某的牛,每头牛每年放牧费用为250元。但如果放牧过程中,牛被顶伤,“牛倌”刘某不承担责任。2008年6月,在放牧的过程中,王某的牛被江某的牛顶伤,致使牛不能正常进食,进而死亡,使王某实际遭受损失达1.1万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共赔偿损失1.1万元。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说,一般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该种损害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均构成《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法律关系。

  但是,本案中,“牛倌”刘某作为致害动物管理人,同时又与原告王某之间建立有放牧动物的合同关系,被告江某虽然依其动物所有人的身份对原告王某负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双方之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但同时与刘某也建立有放牧动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致害动物和受害动物同在被告刘某的管理之下。

  依据放牧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在放牧过程中,作为动物管理人,不能保障其放牧动物的安全,致使其受到损害,不问其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已构成了对放牧合同的违约,其应对原告王某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因此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致害动物系被告江某所有,江某的牛顶伤原告刘某的牛,造成了刘某的经济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刘某享有对江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两个请求权虽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但两个请求权却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法律原因产生的,是两个可以独立行使,且应由两被告各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也就不存在两被告分担损失的问题。任何一个请求权的实现,都可以完全填补原告所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因原告与两被告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原告的请求权竞合的问题。请求权竞合的法律后果,是原告应择一请求权行使,如原告行使了其中之一请求权且完全弥补了损失,另一请求权此时即告消灭;请求权竞合状态不发生两个及其两个以上请求权同时行使或同时分别行使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约定放牧中的牛被顶伤,刘某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为合同中的约定免责条款或称其为受害人事先同意免责,属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性质。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约定牛被顶伤,刘某免责,这种约定本身是合理有效的,因为约定免责或受害人同意免责一般只受人身权损害的限制,在财产权及有关风险利益上一般不受限制。在本案中,牛是放牧的客体,意外损伤的风险一般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避免的,不论是王某、刘某放牧,客观上都不能合理排除这种风险。约定刘某免责,是王某在已知风险上接受了自担损失的风险,因此,刘某可依约定免除其赔偿责任,这样,既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因此,本案中原告王某可以向被告江某请求赔偿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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