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农民黄某被人撞伤,且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可是,在赔偿的时候,黄某却听到了这样的说辞:71岁属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此不予赔偿。
一天,农民黄某(71岁)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城里卖菜,不想,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和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共同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入住某医院治疗,其伤情需住院治疗。在黄某出院后,多次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43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黄某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拿出了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但张某认为,黄某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因是黄某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拒绝赔偿。
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说,黄某请求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理由是:黄某虽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黄某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基于现在侵权法规的完全赔偿的原则,黄某的误工所失利益只要是与张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都应当给予赔偿。
具体来说:首先,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的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因此,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不但得到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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