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七旬老翁陆某旅游猝死,其家属李亚文、陆乐状告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旅行社)损害赔偿纠纷案,9月13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银发旅行社赔偿李亚文、陆乐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2081.27元,赔偿李亚文、陆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2006年5月,李亚文和陆某等人参加了由银发旅行社组织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旅游团。同年5月26日下午,按照行程安排为游览长城,此时恰逢下雨,导游未随团上长城,陆某与其他游客冒雨游览八达岭长城时,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在送北京市延庆县医院途中死亡。医院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
因陆某曾与保险公司曾签订有《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陆某死亡后,其妻子李亚文和女儿陆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起诉到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70%保险金,计人民币238150元。
2007年5月下旬,李亚文、陆乐再次将银发旅行社告上法院,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没有陪同游览,未针对当时的天气等情况作特别警示,致使陆某在迷路途中不幸摔倒在长城一陡坡处,造成头顶部大量出血,形成严重脑外伤死亡。认为旅行社未提供适合陆某等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陆某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提出银发旅行社各类赔偿总计31万余元。
法庭上,银发旅行社则认为游览长城,该项目为自由活动。当时天正下雨在征求了游客意见后,导游才把陆某等游客带到长城景点分发了门票,告知了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导游已尽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陆某这批旅游团是由北京地接社提供服务,不属擅自转团性质。陆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摔倒造成,而是自身突发疾病造成。特别是陆某死亡后,其家属已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获得了赔偿,现再起诉属于重复主张,表示不愿承担各类赔偿费用。
法院认为,银发旅行社在收取了游客陆某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银发旅行社在组织包括陆某等人旅游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宜的,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范危害发生的措施,特别是所组织的陆某等老年人旅游时,更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安排陆某等人游览长城项目时,正逢下雨,导游将游客带至长城景点区,仅向游客交待了集合时间、地点及一般注意事项,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导游在不能陪伴游客攀登长城情况下,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无法提供最大帮助的应急处置,导致陆某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并最终死亡。依据当地医院的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但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陆某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某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本案原告李亚文、陆乐在前次与保险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已赔偿了70%的保险金,其中也包括了部分医疗费、丧葬费,这重复赔偿的部分应予以剔除外,由银发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174.27元、丧葬费1556.80元及交通费747元。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由旅行社承担其中20%,即49603.20元。针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还认为亲人间的感情是长时间形成的最自然、最深厚的感情,亲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必然遭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痛苦,综合旅行社过错程度、死者本人的情况,法院认定由旅行社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为宜,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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