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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老太遭遇飞来横祸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晚报讯公墓门口两商贩为抢生意大打出手,路过的李老太在经过打架人群时,不慎摔倒受伤。李老太将打架的两商贩以及公墓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损害。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商贩共同赔偿李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万元,公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清明期间扫墓的人络绎不绝,这也吸引了不少商贩到公墓门口摆摊。董某和傅某也到公墓门口设摊,出售祭扫用品。2009年清明当日,董某与傅某因争抢生意发生争吵,续而扭打了起来。两人的家属和雇佣的员工也参与其中,场面一片混乱。此时恰巧李老太及其家人在公墓门口下车,在经过打架人群时被挤来挤去,李老太一时没站稳,不慎摔倒受伤。李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李老太接受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

  事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参与打架的董某、傅某赔偿了李老太3.9万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老太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由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老太将两商贩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同时,李老太认为公墓作为墓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故也将公墓告上法庭,认为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之前水火不容的董某和傅某竟“冰释前嫌”,共同委托了一名律师“一致对外”。

  法院认为,董某傅某两被告扭打在一起,其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对处于该场所的人员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在相应的时间、地点遭受外力作用后受伤,两被告不能证明损害后果并非由其行为造成,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遭受的损害结果,也无证据证明是被告直接撞击造成,也可能是原告避让中自己摔倒,因此,受害人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另外,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的场所在被告某公墓的南门外,公墓管理部门对出入该处有适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该处受伤,被告公墓管理上有疏忽,但并非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某公墓对董等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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