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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撞死 老父为其讨公道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重型厢式货车将骑自行车的女子撞死,该女子年逾七旬的老父亲等亲属一怒之下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得36万元的赔偿。

  2009年7月24日,司机万保国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南昌市灌婴路口由西往东行驶,至宏通物流公司路口段由西向南右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李丽撞倒,造成李丽被车辆辗压致死。

  万保国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为江西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且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保国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丽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由于双方因抢救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丽的父母及家人把万保国、江西某汽车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李丽的父亲李本堂(72岁)等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9年7月24日,被告万保国驾驶大货车时,未注意右侧直行车辆,造成我女儿李丽被车辆辗压致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万保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2万元。

  被告万保国辩称,肇事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赔偿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保国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注意其右侧行驶的自行车,未采取避让等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李丽死亡。交警部门根据过错责任,认定被告万保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丽不负此事故责任,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万保国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江西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万保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高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高新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赔偿部分,根据保险条款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80%的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南昌高新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1万元;被告万保国、被告江西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付原告各项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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