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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突向路人狂吠骑车人受惊摔骨折 养狗人赔偿
www.110.com 2010-09-14 15:05

  李大娘在自家小区骑车时,适逢邻居王溪遛狗。由于王溪未对狗进行约束,李大娘受到惊吓,从自行车上摔下,造成骨折。李大娘将王溪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819.63元,日前法院判决,王溪赔偿李大娘一万五千余元。

  2007年9月,李大娘骑车从小区楼前经过,当时王溪遛狗也正好经过此地,由于王溪没有对狗进行必要约束,狗对李大娘狂吠、追赶,导致李大娘从自行车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王溪在李大娘住院当日垫付了5000元,对后续费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溪认为其养犬是合法养犬。李大娘是因为狗叫,而不是因为狗咬,自己从自行车上摔下和王溪没有必然联系。当时出于好意,李大娘的亲属当时不在身边,所以才为其垫付了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溪对狗管理、约束不善,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致使李大娘受到惊吓后产生损害后果,王溪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李大娘在受到狗的惊吓以后过于惊慌,采取措施不利而摔倒致伤,李大娘本人对该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依据伤残鉴定书说明,李大娘的伤残因其年老而骨质疏松,其自身因素对骨折的后果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应当减轻王溪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比例由本院酌情确定。李大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认为,李大娘受到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给李大娘造成的不仅是身体上的痛苦,还表现在对李大娘造成身心上的伤害,王溪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故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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