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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皮箱刺伤男孩眼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报讯  跟随父亲进城办事时,7岁男孩小明(化名)不小心被路边的广告牌果皮箱的尖角刺伤了眼睛 ,致使小明视力严重下降并构成七级伤残。11月16日,记者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获悉,这起案件在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原告顺利打赢了官司,并于11月16日依法申请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

  ●跟随大人进城,7岁男孩被刺伤眼睛

  2007年6月24日下午,在农村居住的7岁男孩小明跟随父母到襄城县城区办事。进入城区后,小明走到襄城县首山大道一大型购物广场附近时,一不留神,一头撞在了路边的广告牌果皮箱上。广告牌果皮箱上凸出的尖角恰好刺中小明的左眼,血流满面。小明的父母连忙将其送到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小明先后被转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小明的视力严重下降,几乎失明。后经鉴定,小明为左眼球穿孔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看着好端端的孩子被刺伤了眼睛,并落下终身伤残,小明的父母不知如何是好。后在他人的指点下,小明的父母才想起向相关部门讨要说法。2008年1月,小明的父母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该县相关部门和设立广告牌果皮箱的广告公司予以赔偿。打官司期间,因无钱聘请律师,他们只得撤回了诉讼。

  ●法律援助帮忙,相关单位被判赔偿

  几个月后的一天,有人告诉小明的父母:“你们的官司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去问问,他们或许可以帮你们的忙。”听到这话,原本绝望的小明父母心中又燃起了一丝希望。于是,小明的父母经过一番打听后,走进了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两名律师帮助他们打官司。小明的父母于2008年12月再次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行走时,被襄城县某广告公司设置的广告牌果皮箱的尖角刺伤左眼,构成七级伤残。被告襄城县某广告公司作为该广告牌果皮箱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襄城县某单位作为户外广告牌的批准及监管单位,在广告牌果皮箱存在安全隐患时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承建单位维修,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本次损害过程中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襄城县某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5496.93元,被告襄城县某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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