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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摔折门牙索赔六千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法院判决:证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他俩是初中住校的同班同学,素来关系不错,却因在课间休息嬉戏打闹时,女生不慎跌倒在地,一颗小门牙折断,由此引发索赔6000元损失的官司。同玩的男生和学校是否应对女生的“受伤”承担责任?赔偿诉求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课间嬉闹 女生一门牙折断

  14岁的陈晓菲和钟文是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两人都是住校生,在学习上互相帮助,课间之余常在一起玩耍,在同学们的眼里,他俩的同学关系很好。然而,谁也不曾料到,却因一起意外事件这对同窗好友成了损害赔偿官司的“冤家”。

  2007年11月5日下午,学校最后一节自习课的上课铃声响起,原在教室讲台边打闹的陈晓菲和钟文迅速离开,只见陈晓菲“卟嗵”一声跌倒在地,样子甚是狼狈。同学韦莉见状,急忙跑去将陈晓菲扶起,看见她一脸痛苦状,原来她的一颗门牙折断了。这时,班主任莫老师进来,同学们急忙回到各自的座位上自习,一些人交头接耳地议论着。莫老师不明就里,强调了自习课的相关纪律后便离去。

  下课后,陈晓菲叫上韦莉一起到班主任的办公室,将上课之前与钟文玩闹惹出门牙受损一事告诉了莫老师。

  莫老师听后,马上叫来钟文核实情况,可陈晓菲和钟文都指责对方先惹事,不是自己的错。莫老师一时也无法分辨到底谁对谁错,但出了事总得要让家长知道,于是便先与钟文的家长联系,告知相关情况。陈晓菲无法提供其父母的联系电话,莫老师没法与她的家长联系,只好叫放学回家的同学回去告知陈晓菲的家长,通知第二天来处理此事。

  第二天,双方家长来到学校协商,同意由家长带陈晓菲到医院检查牙齿的伤情,可陈晓菲到医院后,见看病的人太多不愿久等,没有检查就返校。此事便没有结果。

  2008年3月2日,事隔3个多月后,陈晓菲到河池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上门牙折断”,医生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陈晓菲在18岁后再进行门牙修复,所需费用约3500元。

  起诉索赔 一审判决不支持

  此后,陈晓菲父母找到钟文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11月3日,陈晓菲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钟文与学校共同支付她18周岁后牙齿修复的医药费350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同窗好友成了健康权纠纷官司的原被告,双方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陈晓菲索赔的理由是,她的门牙被折断是因为钟文把她推倒跌地造成的,医生建议要在18周岁后进行牙齿修复,由此造成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而且她正值少女爱美之时,牙折造成“破相”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人之常情。而造成她跌倒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学校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她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及教育学生的义务,因此学校负有与钟文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陈晓菲虽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却未向法庭提供到医院检查或治疗支付的相关费用凭据。

  钟文及其父母辩称,他俩在课间嬉闹时,是陈晓菲用手拍打钟文的背后便跑回自己座位,不料踩空跌倒,她受伤完全是自己造成的,钟文不存在过错行为。没有过错便不可能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陈晓菲的门牙仅缺失了一小点,她只是到医院检查,并没有进行治疗,自然没有开支任何费用,仅凭一张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就要求赔偿没有道理。

  学校代理人说,学校对学生的课间活动是有安全制度管理规定的,而且也一直在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在管理和教育上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不存在过错。学校的教学设施也是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标准,陈晓菲没有证据证明学校的教育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因此,学校对陈晓菲的损害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晓菲与钟文作为初中生,已年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预知其后果的能力,两人无视校规在教室内嬉闹,导致陈晓菲跌倒受伤,两人均有过错。但陈晓菲主张跌倒牙折是被钟文在其背后用力推所致,并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陈晓菲牙折后未提供就诊支付费用的相关凭证,仅以一份事发3个月后的医院医生建议内容作为诉讼请求凭据,不能作为具体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她要求钟文承担18周岁后修复牙齿的医药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学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校方没有过错,其辩解观点、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晓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 理由不足被驳回

  宣判后,陈晓菲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我与钟文两人是在教室里嬉闹,导致我跌倒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却又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钟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我的证据不予采信是不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钟文承担举证责任。”陈晓菲在上诉中还认为,一审认定学校没有过错不当。事发时已是上课时间,再说学校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学设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钟文答辩认为,陈晓菲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陈晓菲的上诉理由,学校不予答辩。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可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陈晓菲与钟文是在打闹时导致跌倒受伤,故一审认定两人均有责任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陈晓菲与钟文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识,故学校只有在未尽义务的前提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陈晓菲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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