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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车闯祸 四任车主担责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报讯 一辆无法上牌照的“黑户”进口轿车,被作为“报废”车数次转手,现任主人卢某套牌上路把人撞残了。昨天,靖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车前三任主人难脱干系,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24日晚上7时许,江平路靖江斜桥镇路段,骑电动车的黄女士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受伤导致高位截瘫。几个月来,她辗转靖江、上海等地医院接受首期治疗,花去16万余元。如今,黄女士生活不能自理,每4小时导一次尿。医生说还需要后续治疗,费用昂贵。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女士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只赔偿了3.6万元。黄女士家人来到靖江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孤山司法所提供了法律援助。

  经调查,肇事轿车系外地一公司2004年抵货款抵给靖江一家灯泡公司的。尽管该车手续不全,没法上牌,刘某仍然买了下来,后因损坏无法修理,私自“报废”以1.5万元卖给孙某作“零件使用”。4个月后,孙某又转卖给了卢某,并约定该车只能作“配件处理”,今后一切事情由卢某承担。不料,卢某套用了别人的车牌,把该车开上了路,结果酿成悲剧。

  负责援助的孤山司法所将卢某及灯泡公司、刘某、孙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该车是否已达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是否属于报废车,但刘某、孙某在将该车作为报废车处理时,均未按照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定处理。同时,灯泡公司将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牌照的进口汽车出售给刘某,也违反了有关规定。刘某、孙某、灯泡公司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卢某赔偿黄女士医疗费用13.1万余元,刘某、孙某、灯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费用待条件成熟,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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