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子论坛的一篇帖子中,幼儿园园长周小姐(化名)被骂“吸血鬼”、恶魔,并被指克扣员工工资。在状告发帖人、回帖人的同时,周小姐将西子湖畔网站一同告上法庭,认为其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与发帖人、回帖人共同造成自己名誉受损,向三被告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昨日,该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帖子:园长是个吸血鬼
4月6日,一篇名为《金裕碧水湾特大新闻》的网帖出现在西子湖畔的惠城窗口,网友“about000”在帖中写道,“××幼儿园的园长是个吸血鬼,大家称呼他为×园长,每月都把我们的血汗钱扣到所剩无几……”该帖引发了大量网友跟帖,截至9月中旬点击率达到15000多次,并有150多人次回帖。
在回帖中,不少网友对周小姐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其中,网友“喜悦来催乳”的回复中,使用了“鸟人”、“闹剧”、“嚣张”等字眼,并指其克扣工人工资等。
10月16日,该帖子从网站撤除。
原告:帖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周小姐表示,该帖子的散布和传播致使她受到业内同行和学生家长的质疑,甚至有学生家长因此而要求子女转学,同时对自己工作的单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名誉损失,自己也因此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灵创伤。
9月底,她将“about000”和“喜悦来催乳”告上法庭,认为“about000”对其实施了侮辱,“喜悦来催乳”对其实施了侮辱和诽谤,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同时,她认为,西子湖畔作为惠州地区门户网站之一,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较大,网站没有尽到对帖子内容的审查管理职责,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起诉状中,她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关帖子内容;要求三被告在西子湖畔网站及《惠州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三被告互为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起因:儿子发帖是因父亲不满
昨日,该案件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网友“about000”、“喜悦来催乳”和西子湖畔工作人员分别作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出庭。
原告方当庭出示了由网上下载并经有关机构公证的发帖和回帖中的相关“骂人”证据。
“是做得有点过分了。”“about000”在法庭上表示,他的父亲在周小姐所在的幼儿园工作,听父亲讲了其在幼儿园工作的一些事情后,为了“发泄”情绪,自己在西子湖畔的惠城窗口发表了名为《金裕碧水湾特大新闻》的帖子,在法庭上他几次说,对于周小姐及其幼儿园的事情并不了解。
“喜悦来催乳”表示,自己曾在该幼儿园工作,并遭遇克扣工资,称回帖都是根据事实,她没有否认自己使用了“鸟人”、“闹剧”、“嚣张”等侮辱性字眼。
网站:建议原告发帖澄清事实
在法庭答辩中,西子湖畔工作人员表示,当周小姐反映论坛上存在破坏其名誉的信息时,网站曾建议她在网上发帖澄清事实,以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并要她给出该信息的链接,但她对此信息未作任何解释,导致西子湖畔迟迟无法判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否存在诽谤他人的情节。
西子湖畔认为,网站已经尽了提示义务,审查义务,并且于10月16日对帖子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同时,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因此,即使有关主体要对信息负责,主体也只能是发帖人和回帖人,而不是网站。
因此,网站不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同类案件链接
公司告网站侵权一审胜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2006年,河南省惠康实业总公司,因不堪忍受深圳海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针对惠康的三篇侮辱诽谤性的文章,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海川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该案中,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论焦点
1
网站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原告:网站未尽审查义务
周小姐认为,网友“about000”以夸大性的标题发帖,直接针对原告的真实姓名与身份,用了明显丑化性的词语诋毁其人格,“喜悦来催乳”及其他跟帖者也用了大量侮辱性的词语进行回帖。“about000”和“喜悦来催乳”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诽谤、侮辱特征,属于《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但西子湖畔没有对该帖进行审查和监管,使得该帖子在网站上得以散布、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西子湖畔以网络用户已同意《网站服务条款》以及自己不是侦查机关为借口,并不能推脱其审查帖子的法定义务。
西子湖畔:网站进行了提示和审查
西子湖畔工作人员指出,上网用户必须注册为网站的会员,才有权在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而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上网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网站服务条款》。该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得利用本网站进行制作、复制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网站已经尽到了提示网友依法发帖的义务,不应再为网友发帖承担责任。
该工作人员认为,网站已经尽了审查义务。网站不是有侦查权力的国家机关,只能从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的角度对发帖信息进行审查。两名网友的发帖过往记录良好,出于对网友自由言论的考虑,网站不能随便删除他们的发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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