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克元 陈琼珂)载重几十吨的重型机械车在门前的路上行驶近两个月,剧烈震动造成路边的金先生家房屋损坏,于是金先生将机械车辆的所有者某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所属开发商赔偿金先生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2.8万余元。
金先生的家在闵行区七宝镇镇企路的西侧。金先生称,2006年底,一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动用重达几十吨的挖土机、推土机、土方车、混凝土车等大型机械,从本就狭窄的镇企路通行,造成他家房屋墙体晃动,这种状况持续了两个月。经检测,金先生家的房屋墙体倾斜6.8%。、承重墙开裂和沉降、楼顶和阳台漏水、天花板发霉与脱落、屋顶瓦片脱落、下水道完全受堵。由于开发商拒绝赔偿,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维修费、折旧费、鉴定费等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开发商则有另一种说法,他们称车辆经行镇企路是正常运输行为,且期间从未受到公路管理部门或交警等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即使夜间通行对居民造成一定听觉、感觉上的不适,但这并非恶意行为。金先生的房屋受损,完全是其房屋老化、维修不当造成的,故不同意赔偿。
经专业机构鉴定,金先生的房屋建成后有部分改、搭建,构造连接施工处理不能满足现有规范要求,且对房屋缺少维护,目前房屋存在墙面粉刷龟裂发霉、连接处竖向裂缝、混凝土构件钢筋锈蚀、铁胀等损坏。施工期间,重型施工车辆在镇企路行驶对房屋造成不利影响,使房屋存在的裂缝扩展、粉刷松动、并出现倾斜。该机构鉴定房屋修复费用为9374元。今年6月,鉴定部门又出具补充检测鉴定报告,新增房屋损坏修复费用等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的大量重型机械在镇企路上通行,确给金先生房屋造成了影响,而且金先生的房屋也处于开发商承建小区施工影响范围之内,故开发商应对金先生房屋受损进行相应赔偿。但金先生的房屋建造年代较早、结构不同部分之间连接构造处理不当,长期使用中对房屋维修管理不善,也是房屋受损的原因,故对金先生关于房屋折旧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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