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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游园殒命谁之过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南京一老人在家人的陪伴下,星期天去浦口区某公园郊游,不想好事变成了坏事,在下山时候,老人不慎摔倒,头部严重摔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其家人以没有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将公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案件。

  游园摔倒酿成悲剧

  2008年夏季的某周末,家住南京的张云与其家人前往南京市浦口区某公园游玩,走了一个下午眼看就要就到了黄昏,他们一行便下山回家。在下山途中,因道路是石子路面,张云突然脚底一滑重重摔倒,右侧头面部着地摔伤,胸部和嘴也多处受伤,人一下子昏了过去。在一旁的家人和游客赶紧打电话联系120急救,将张云送往附近的浦口区第三惠民医院抢救,后经检查因伤势严重,医生建议转院治疗,并于次日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多发性创伤、脑挫伤,治疗21天后,张云还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后张云的家属要求出院,在出院后的当天张云便去世了。

  家属将公园告上法庭

  张云死亡后,家属悲愤交加。2009年5月,张云的妻子及其子女将浦口区某公园告上法庭,张云家属认为,被告的风景区下坡路路面铺设石子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立警示牌,没有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以至酿成张云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262.89元、交通费1176元、死亡赔偿金98268元、伙食补助费37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3687元、护理费2100元,共计252871.89元。

  而被告某风景区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风景区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因此原告所述的损害事实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风景区管理处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证据不足,无法确认。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前,从未听到原告到风景区游玩的事情,且死者本人为年老者,游玩时正值夏天,因此死者自己摔倒死亡与我方无关。

  双方一时间争论不休,法官试图调解,终因分歧太大没有成功。

  死者过失被告不担责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亲属张云在游玩浦口区某风景区过程中,因下坡路滑不慎摔伤,医治无效死亡,对张云死亡后果的产生,被告的管理经营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风景区的管理经营者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对游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浦口法院认为,某风景区作为一个自然风景区,需在一定范围内保持风景区内的原生态地貌及自然风光,上、下山途中的石子路面应是风景区原生态地貌的具体表现,该路面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游客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某风景区的管理经营者也无需对此作特别的安全保障及警示;张云作为一个七十四岁的高龄老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能力有合理判断,在游玩风景区过程中应避免过度劳累,选择较为平坦的路面行走,其在下山过程中因路面石子滑而摔倒,该后果的产生是因其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被告对此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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