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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扮僵尸吓女生致骨折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本报记者 吴涛

  因为在学校遭遇其他学生“扮僵尸”吓唬,一名6岁女生摔倒致左手臂粉碎性骨折。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受伤女童一审提出了24万余元索赔,一审判“扮僵尸”吓唬她的男生和学校赔偿共计23万余元,两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

  女生遭吓摔倒骨折

  这起事故发生在两年前,受伤女孩小扬(化名)现在已经8岁,“扮僵尸”吓唬她的男生小南(化名)与她同岁,当事学校是南山区某小学。

  据一审查明,2007年9月26日下午,小南在就读的某小学教室外的走廊“扮僵尸”吓唬小扬,小扬不愿与小南嬉闹并快速向教室移动。在教室门口附近,小扬在快速移动过程中与另一名学生发生碰撞,导致小扬受伤。事后,小扬被送至深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和左侧桡神经挫伤。

  之后,小扬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总费用上万元。2008年8月15日,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认定小扬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据小扬家人提供的证据,2007年8月28日,小扬的父亲与深圳市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南营业部签订一份旅游合同,深旅公司组织小扬和其父母到欧洲旅游,出发日期为2007年9月27日,合同总金额为79800元。因小扬在出发前一天发生涉案伤害事件,导致未能成行,根据旅游合同,深旅公司共收取旅游合同总金额的85%(67830元)作为违约金。

  家长索赔24万余元

  2008年,小扬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南和学校方面索赔24万余元,其中除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12803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及旅游合同违约赔偿67830元。

  小扬索赔的理由是,小南作为一名小学生,根据其当时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其对推小扬背部会导致小扬受伤是能够预见的,因此,小南存在过错,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学生在课间就经常在走廊玩“扮僵尸”游戏,这显然对学生的人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应当采取教育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面对索赔,小南称当时并没有推到小扬,小扬是因紧张而奔跑,并踩到其他人的脚而摔倒的,小扬在摔倒前与自己没有身体接触;自己的行为是天真的嬉戏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危险性的规定,而且这个游戏之前在学校亦发生过”。小南还提出,小扬一家要求的旅游合同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学校方面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学校称,自己已经尽责、尽力、尽职地对待和处理原告的受伤事件,小扬虽然在上学期间受到伤害,但涉案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与学校无关,而可能是同学间的嬉闹导致。

  一审判赔23万余元

  2009年5月,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扬的各项损失为23万余元,由小南承担90%,学校承担10%。

  一审认为,小扬在涉案事件发生过程中,因受到吓唬而选择迅速远离并无不当,在迅速远离过程中与案外人相撞,是小扬无法预见的,因此小扬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伤害,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小南虽然可能未能认识到“扮僵尸”的行为能够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依据小南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其应当能够认识到“扮僵尸”并吓唬原告的行为是不当的,因此,小南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学校的责任,法院一审认为,学校虽然有多项规章制度,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在涉案事件发生前,多名低年级的学生参与了“扮僵尸”的不当行为,但是,学校并未发现或发现了但并未制止。孩童的教育机构同样负有教育孩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免除教育机构因孩童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那么,孩童的教育机构将不会更积极地教育孩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长此以往,降低孩童不当行为发生概率的良好愿望将很难达到。

  虽然小南与学校均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但法院一审认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相互的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涉案事件,一审认定小南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教育责任。

  一审判决后,学校和小南方面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争论激烈

  昨天二审开庭时,两名学童未出庭,两学童的母亲均到庭。

  在上诉状中,小南一方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依据,首先认定九级伤残法医学鉴定书无效,因为其中三名司法鉴定人无司法鉴定从业资格。其次,判赔6万余元的旅游损失赔偿也没依据,应另案处理。此外,小扬在事故中应与小南承担同样责任,而学校方面则应承担20%责任。

  学校方面则坚持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同时也提出法医学鉴定书存在严重的证明力瑕疵。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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