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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基金:意义与效果并重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解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0.3元/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虽对石油石化企业影响有限,但对保障油污受害人利益和维护海洋环境将会产生重要作用。

  随着一纸号令,纷扰了6年之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终于浮出水面。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消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资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那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额度是多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对石油石化行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调研员徐石明。

  0.3元/吨

  记者:徐副调研员,您好!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着手起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什么时候能够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有哪些?

  徐石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石油数量迅速增加,以及船舶油污事故的频繁发生,国家主管部门对于设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非常重视。

  早在2003年,交通部与财政部就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主要石油货主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广泛开展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为将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出台做好前期准备。由于《办法》纳入了立法程序,要根据立法程序予以出台,所以具体颁布和实施时间还没有确定。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来源,基金适用的船舶、油类和地理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基金对油污损害免予赔偿的情况以及基金对油污损害赔偿的金额等等。

  记者:《办法》草案中规定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何征收?征收的对象有哪些?

  徐石明:《办法》草案中规定,每接收一吨经海上船舶运输的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如不按规定缴纳,船舶将被禁止在码头或装卸站作业。

  0.3元/每吨的额度是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在经过大量科学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2003年至2005年间,财政部和交通部多次组织三大石油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商讨基金征收的额度,这是一个能够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0.3元这个数字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它是根据几年前的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情况确定的。如果未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少,也许会降低基金的征收费率,甚至停止基金的征收;如果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频繁,基金很快用完,也有可能增加征收的比例。

  记者:国外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方面是如何做的?征收比例如何?

  徐石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目前是全球通用的办法,受到很多石油公司认可。

  上世纪70年代,一些沿海国家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上签订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目的是为了保证向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赔偿或者补偿,同时又解除船舶所有人的额外经济负担。目前该公约的缔约国有100个国家左右,世界大多数沿海国家都参与了此公约。在公约之前,有些大的石油公司甚至通过自发募集资金来解决此类事件。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征收的费率是浮动的,2007年的费率大概在0.02英镑/吨左右,折合人民币0.3元左右。我国于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加入了该公约,但是目前只适用于中国香港。

  保障赔偿

  记者: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什么?征收上来的基金用在哪些地方?

  徐石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种油污损害风险的分摊机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充分或者适当的赔偿;对于应对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该基金在未来将发挥积极作用。

  尽管近几年,我国船舶污染事故呈稳步下降趋势,事故发生的比例也在下降,但是单次事故的溢油量在上升,这就意味着发生灾难性船舶油污的可能性在增大。迄今为止,虽然我国从未发生过万吨以上的特大船舶溢油事故,但特大溢油事故险情不断,如2002年在台湾海峡装载24万吨原油的“俄尔普斯.亚洲”号因主机故障遭遇台风遇险;2004年在福建湄洲湾两艘装载原油12万吨的“海角”号和“骏马输送者” 号发生碰撞; 2005年装载12万吨原油的“阿提哥”号在大连港附近触礁搁浅。这些事故案例生动地说明我国沿海存在的巨大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一旦发生此类特大船舶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渔业、旅游业和工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甚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

  目前,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不得不面对的局面是“谁清污,谁吃亏”、“谁受害,谁倒霉”,污染清除单位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额的赔偿。随着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制度的建立,我国船舶油污受害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也将得到根本改变。

  记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如何使用与管理?该基金的受益人群包括哪些?

  徐石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设立、管理和使用,都需要通过一个细致严谨的组织来运营。基金正式征收后,将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有相关政府部门和三大石油公司等。因为赔偿、补偿要建立在事实与相关法律和标准等依据之上,所以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对油污事故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油污实际造成的损害,结合具体的赔偿标准给予油污受害人赔偿或者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基金的受益者不是石油货主也不是政府,而是在油污染事故中真正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影响石化

  记者:在您看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将给石油石化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徐石明:目前国内主要的石油进口企业——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都将受到影响。如果《办法》草案得以顺利通过,按照2008年中国进口石油1.9亿吨的规模测算,石油进口企业将需每年缴纳5700万元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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