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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剧毒鼠药三人相继发生中毒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市场报讯 日前,肥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非法销售剧毒物品,造成他人伤害,对三名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别判决被告陶某赔偿沈某、余某和唐某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787元、3729元和5500元。

  2008年8月31日,肥西县高刘镇焦湖村沈某在陶某处购买两瓶液体鼠药,陶某售出的液体鼠药属于三无产品,更是没有任何警示说明。当晚,沈某在按照陶某教授的方法拌药时,因为闻入该药的气味而导致中毒,沈某的女儿余某在边上看电视也因为闻入该药的气味而导致中毒。在抢救沈某时,沈某的弟媳唐某在拿药去医院的途中。也发生了中毒。三人经105医院及时治疗康复。该液体鼠药由肥西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氟乙酸衍生物。陶某因非法销售剧毒鼠药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但陶某拒绝赔偿三名受害者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氟乙酸及其氟乙酸衍生物(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等)属于禁止使用的剧毒药品。

  2009年7月,三名受害者沈某、余某、唐某以被告陶某非法销售剧毒物品,造成其人身伤害为由,分别向肥西县法院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陶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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