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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索精神抚慰金不能乱要价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案情回放

  李小姐与王某是恋人关系。

  一天,李小姐到王某家中做客,王某持水果刀将她的左臂扎伤。经鉴定,李小姐的伤情为轻伤。

  王某家里支付了医疗费等1万余元。

 

  经医院诊断,王某患精神分裂症,事发时处于疾病期。

  之后,李小姐告上法庭,索要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马建庆法官: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所以因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其父母承担。

  李小姐索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李小姐的受损情况、王某的过错程度及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李小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父母)赔偿李小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00余元。

  

  法官说法

  徐晓辉法官: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赵某一家带着狗在户外活动,应管好狗,保证狗不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而事实上,赵某一家将狗拴在树上后一直自行活动,并未对其所带的狗加以必要的管束。

  钟老太路过此地时,狗突然蹿出狂吠,使她摔倒并导致骨折。这一结果是赵某作为狗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所致,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因钟老太年事已高,被吓并摔倒之后身心受到伤害,所以对钟老太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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