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迹情况,分别授予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特别突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30000元的奖金。
因见义勇为伤亡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医疗和抚恤;无用人单位的,由行为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和抚恤,上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补贴。
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
英雄就不能索赔吗
肖应林
市民杨序凤,因见义勇为受伤,在庭审当中要求被告支付近十万元的各项伤害赔偿费。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个正当要求竟不被一些人所理解。有人认为,他见义勇为,既有社会给予的荣誉,也得到了各级奖励和人们的捐款帮助,不应当再索取什么了;有人认为,英雄在法庭上公开索赔不但没听说过,而且难以想象。
一些人产生这样的看法,笔者倒是能够理解,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头脑里法律知识的欠缺,二是心目中“英雄就是神”的意识依旧浓烈。如果杨序凤是因为别的什么事被伤害而索赔,大概谁都不会讲什么,而现在,他是因为见义勇为受了伤,他是个英雄人物了,再提出索赔什么的就不恰当了。
一个人成了英雄,难道真的就会变成不食烟火的“神”吗?我们不应忽视新闻里的这些细节:杨序凤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但人身受到伤害,成了九级伤残,而且还因这个原因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而被公司辞退了,本来贫寒的家庭断了惟一的经济来源,更是雪上加霜了。从杨序凤的叹息声里,我们不难读懂以往有些英雄为何“流血又流泪”了。
一个文明的社会,是应该懂得关爱和推崇英雄的。无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理来看,杨序凤都是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的,不管此前社会给予了他怎样的荣誉与帮助。因为他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一个英雄,他享有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同样权利。没有谁做出英雄壮举是为了去索赔的,如果我们对于英雄因受伤导致工作丢失、生活无靠的索赔还要有什么非议的话,那是绝对无益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的。
【编辑:向文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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