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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34陕西老板要求国家赔偿(图(2)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环保总局复议

  《取缔通知》违法

  62家兰炭企业联合向国家环保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下发的《通知》中有关取缔所有兰炭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

  62家企业认为,《通知》取缔兰炭企业的理由为“污染地下水”,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取缔兰炭企业”等于“责令兰炭企业停产、停业或关闭”,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但并未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查明事实”进行调查;未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依法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先由人民政府采取“限期治理”措施,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再由该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自治区环保局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自治区环保局在答辩时说,该局下发《通知》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

  今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载明被要求取缔的兰炭企业的主要污染隐患是“污染地下水”,但自治区环保局在答辩时却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等产业政策,提供的检测数据仅表明“部分兰炭企业已出现局部污染地下水问题”,未说明被要求取缔的兰炭企业是否全部出现地下水污染问题,也未说明这些兰炭企业是否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以及他们排污行为与当地地下水污染的相关性。“因此,《通知》的有关规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该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据了解,在环保总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下发前夕,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对《通知》中有关兰炭企业的规定进行了撤销及更改。

  行政行为违法

  34业主要求国家赔偿

  当国家环保总局确认了有关单位行政行为违法后,34名企业老板聘请律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环保局及政府对他们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11月24日上午,几名参与诉讼的陕西老板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已到北京聘请了多名律师。此事已走上了法律途径。

  那么,105家企业中为什么仅有34家参与诉讼?据一位知情人说,另外一些老板在伊旗还有其他企业,“怕引火烧身”;一些破产的老板已无力支付巨额诉讼费。

  11月24日上午,记者在伊旗政府采访时,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负责此事的领导有的升迁有的调走,另外,该话题相当敏感,我们不便对此进行评价。”伊旗环保局的一名负责人说:“我们完全执行《通知》所要求的,此事与我们无关。”11月27日,伊旗政府又电话通知34名业主:“你们可以参与大化工项目建设,也可以参与城市市政建设,原有的兰炭厂保持原样(等待拆迁)。你们看能否撤诉!”

  就在记者发稿前,呼和浩特市中院的法官转告34名业主说,有关部门希望这场官司在开庭前和解。
谁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 记者手记

  早在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就下发了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所有建设项目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随后,国家又下令关闭“十五小”企
业,其中就包括兰炭厂。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下文:“属于‘十五小’的企业一律停建。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就在国家越来越重视和保护环境的时刻,2003年4月8日,伊旗的官员们众口一词地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等豪言壮语。于是,“大中小一齐上”、“先发展后规范”、“经营手续政府办”等失去原则的决定先后作出。

  没有人怀疑伊旗政府会不了解环保的重要性,只是官员们想的更多的是地方经济这个小算盘!据了解,2003年前,盛产煤炭的伊旗原煤滞销,工业发展落后,政府急于找到一条既能很好地销售原煤,又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路子。于是,不考虑环境,不计后果的引进105家兰炭厂的行为就很容易理解了。而随后的几年,能源紧缺,煤炭价格直线上涨,环保问题日益显现后,当地政府又突然宣布,关闭所有的兰炭厂。

  建如雨后春笋,拆如秋风卷叶。105家企业的数亿元资金经过两三年的洗涤,竟所剩无几。究其原因,“政绩工程”使然。

  试想,当初招商引资时,政府如果能多考虑一些环保、能耗等问题,那么如此多的兰炭厂就不会堂而皇之地进来;同样,取缔兰炭厂时也不能把所有的企业一棍子打死。但可惜的是,政府没有这样做。

  “政绩工程”的代价何止105家兰炭厂。仅取缔兰炭厂的补偿款就达5000多万,再加上善后事宜总损失过亿。此外,对投资环境及政府形象的影响,更不是花多少钱就能买得回来的。 王卫平

  神木县科学关停部分兰炭炉

  ■ 他山之石

  近日,神木县集中关闭拆除了75座小型兰炭炉,淘汰落后兰炭生产能力269万吨。神木县在此次关停工作中,科学规划,集思广益,在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小型兰炭厂“寿终正寝”的同时,又有计划地用20个60万吨以上、总产能1560万吨的现代化的环保、节能、降耗、循环的大型兰炭企业取而代之。

  为确保关闭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上采取了四条措施,一是采取疏堵结合,先疏后堵的政策,制订了科学合理的关闭方案,县上一边试验,一边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小型兰炭企业关闭拆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头深入兰炭企业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以人为本,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向他们宣传建大兰炭项目的好处,最终确定了123户兰炭企业关闭拆除时间表;二是政策激励,稳步推进。据统计,123户兰炭企业全部关闭拆除后,企业主将损失7.4亿元。为了将企业主的损失降到最低,县上出台了两户结对合并、彻底关闭一户,另一户可以生产到2008年5月初等激励机制,以此调动兰炭企业关闭拆除的积极性;三是算“三账”,一算节能降耗账,二算环保账,三算综合利用账。比如,小兰炭炉关闭后,建成60万吨以上兰炭生产线,每吨兰炭产品可以节水200公斤,省电11度,减少原煤消耗50公斤。仅此一项全县每年可节水200万吨,省电1.1亿度,节约原煤50万吨,折合人民币1.7亿元。全县关闭123户兰炭企业,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万吨。全县每年生产的100亿立方米煤气如果全部用来发电,每年可发电40亿度,创造产值10亿元。“三账”使企业主明白建大关小的巨大效益及社会责任,使企业主理解了政府“忍痛割爱”的“良苦用心”;四是以良好的服务,感化了企业主,为顺利关闭拆除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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