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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就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出台新规定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受害人最高可获10万赔偿金

  肇事者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本网讯 记者秦力文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精神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解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可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最高可获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意见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细化: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介绍,根据重庆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低于侵权赔偿,因此目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度为10万元。但具体赔偿金额要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意见还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发生事故以后,由对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人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作为赔偿主体。如: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包人与发包人、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意见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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