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丈夫打伤妻子被告到法庭,不仅被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还得赔偿妻子5万多元损失。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对一起家庭暴力案的判决,有可能让一些人不明白,这夫妻俩没有离婚,丈夫赔偿妻子,这不等于是将左口袋的钱拿到右口袋吗?
案情回放
陈强和方芳开了个夫妻理发店,生意不错,但两人经常为方芳喜欢赌博而大打出手。今年3月22日中午,陈强在给客人理发,向妻子要电吹风,但妻子不给。陈强一怒之下直接抢过电吹风。方芳也被激怒,拿起一根铁管打向丈夫,结果被丈夫一把夺过,两人扭打在一起,方芳反被殴打,导致右手手指骨折。经鉴定,方芳所受损伤属于轻伤。
此后,双方分居。方芳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久又提请检察院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陈强在得知妻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后,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官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最终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方芳要求丈夫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万多元,而且坚决不同意调解。
模拟辩论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民事损害赔偿却出现了这样几种观点。
观点一:根据《婚姻法》第46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本案中双方已经被判决不准离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离婚成为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所以,方芳不能取得赔偿。
观点二:这对夫妻又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一旦判决应当赔偿,则执行起来会遇到麻烦,无异于钱从左边口袋进入右边口袋,没有实质意义,所以不赞成判决赔偿。
观点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这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我国公民,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执行也不会成为难题,即便是夫妻财产,也存在着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执行的应该是丈夫的个人财产,执行后则成为妻子的个人财产,没有矛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强虽然与方芳系夫妻关系,但方芳受伤后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婚姻法》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必须在判决离婚时才能一并处理的规定,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竞合(冲突),但这种情况,方芳仍有权自主选择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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