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带着别人的孩子外出玩耍时,竟将孩子丢失。8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判令“粗心人”赔偿其家长物质损失44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08年4月20日下午,张先生以前的工友牛某带张先生5岁的女儿在西工区东周王城广场(原西工游园)玩耍,由于他疏忽大意,当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小女孩走失。事发后,张先生夫妇为寻找孩子,先后在洛阳市电视台、洛阳晚报、洛阳信息港论坛发布了寻人启示,委托电子广告公司制作了寻人启事,并雇请10人的“寻亲团”寻找丢失女孩,为寻找孩子,他们支付了各种费用45612.5元。
今年50岁的张先生老来得女,视女若掌上明珠。谁知,孩子竟被以前的工友带丢了,留给他们是无尽的痛苦。他在起诉书中写道,得知女儿丢失后后随即向110报案,并多方寻找,通过媒体及向密集人群发布大量寻人启事,但至今未找到女儿,原告悲恸欲绝,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女儿仅5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将其带出时负有看护和保障其安全的责任,被告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身心疲惫的张先生妇夫寻女无果后,将“粗心人”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6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孩子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导致二原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受到严重伤害,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在给原告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无可置疑地会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应给予原告精神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物质损失44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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