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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为何更低?
www.110.com 2010-07-09 17:53

    赔偿标准,城乡差距悬殊,这个问题许多人感到困惑,都不知道为何如此?为此,本报结合近日同安一起案例,请相关专家谈论了这一话题。

话题背景:

人身
城乡悬殊法官也很同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距悬殊,在厦门市乃至全国都是这样。
    据统计,2004年思明和湖里两区法院受理了14起外来人员子女死亡要求赔偿的案件,这些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在悲痛之余都诉至法院,但是他们能够拿到的赔偿金通常不足市民标准的一半。
    在厦门,许多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行人被违章车辆撞死,但是由于他们的户口不一样,农民和市民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悬殊,市民可以拿到将近30万元赔偿金,农民却只有10余万的补偿。
    据同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方建筑介绍,同安区法院仅去年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49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农民家属普遍对“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表示困惑。当然,也有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家属,对厦门法院判给他们的赔偿金比当地高得多而没有怨言的。为缓和农民的情绪,同安区法院尽量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绝大多数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也有些法官对遇难农民家属心怀同情,在弹性较大的精神抚慰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以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依靠法官的同情,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同样是天真可爱的孩子,同样死于意外事故,但根据收入标准不同,他们逝去的生命所能获赔的金额相差悬殊。以厦门为例,一个城市户口的孩子死于意外事故,可以获赔25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户口的孩子死于意外事故的话,只能拿到1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对此,厦门有些农民不解。本期《说法》为此邀请律师、法官、教授进行“说法”。

典型事件:

女孩意外溺死 家长困惑赔偿

    2004年9月25日下午,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一个不满十岁的小女孩慌慌张张地跑回家报信:她的四名小女孩同伴溺死在村里一个水坑中。
    这溺死的四名小女孩,最大13周岁,最小的8周岁。她们的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死后,都悲痛欲绝。
    让四个孩子丧命的深水坑,本来是同安区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后闲置的土地。这块闲置地因周围被填高而形成低洼地,再加上这里的一个水沟被掩埋后,低洼地因雨季积水就形成一个大面积的深潭。填高这个深水坑四周的是同吉建设公司和湖里区经发局。这个深水坑,积水深浅不一,其中四名小女孩溺水死亡的地点积水深度将近4米。但同吉公司和湖里区经发局并没有在积水潭周围采取安全防范设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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