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21条分别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规定为排除犯罪性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128条、129条分别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规定为正当理由。长期以来,刑法和民法学者们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是跨学科地进行探讨不多。出于这个考虑,笔者试探着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正当防卫、不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避险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权作抛砖引玉。
一.正当防卫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上,若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那正当防卫行为人对其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之一是,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样,突出表现在防卫限度上。民法学者认为,在民法上,要求正当防卫行为给加害人造成的损与加害人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造成后果相适应,而不得超过在一般情况下加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一点也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重大区别。 [1](P184)依笔者理解,民法中在认定正当防卫限度标准问题上采“相适应说”,而刑法中,尤其是在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中,采“必要说”。正因为此,仅以民法通则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抗辩事由作为民事责任的免除根据还不够,因此还需理由二,那就是在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人所遭受的来自正当防卫人的损害,是其出于不法意图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咎由自取,同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当权利和义不容辞的神圣义务。因此,从刑事政策考虑,也不应要求正当防卫人对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正当防卫前后及正当防卫过程中受到了不法侵害的实际损害,如果行为人是为保护本人利益而实施正当防卫的,则正当防卫人所受损害应由不法侵害人赔偿,即不法侵害人不仅独自承担正当防卫人给其造成的损害,而且还要赔偿其给正当防卫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在防卫中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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