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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文件材料当证据 应加盖制作单位印章
www.110.com 2010-07-29 09:4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们在摘录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二)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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