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有关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如合同书,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出具的收条、验收单、出货单、出门证都是书证。
二、物证。对方交付的产品实物,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现场都是物证。书证与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受当事人的主观影响较小。
三、证人证言。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没有书面的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的内容时,证人证言就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观影响较大,所以其客观性较差,证明力较弱。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相映证,或者证人与你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那么单一的证人证言是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的。从这里我们也明确的认识到了合同书的明显优势。
四、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录像。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对于案件有关的专门事实,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一种证据。
合同诉讼证据的保存
举证责任决定的是你要保存证据的重点范围,证据种类决定你保存证据的形式。证据保存的目的在于使有利自已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已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
诉讼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
1、对《合同书》及有关协议,以及当事人约定纳入合同内容的有关资料。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向对方履行了合同的证据。交付货物的要有收据,交款的要有发票或其它收款赁证。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异议。但有可能,均应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对于产品质量异议与解除合同的通知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签收、或邮寄、或以电话方式作出,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证据的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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