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调解协议的签字
“签字”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并在调解记录上签名或捺印,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送交与送达不同,送交方式多,而送达则应适用《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九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后,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在调解协议上同意签字后而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若不领取调解书,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民事调解书可以邮寄、留置送达,因为此时调解书在签名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存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如离婚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在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表述上各不相同。有的法院,采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表述方式。若在制作调解书送达时反悔,即不签收调解书的状况下,离婚的效力是待定或不确定的,一方不签收离婚调解书,而另一方认为双方已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应视为已离婚。但相当于“离婚证”的调解书当事人却没有签收,离婚状态不确定。基于这一认识,有的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时,采取“签收”的生效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离婚效力不确定问题。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符合当事人离婚时心理状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应有待完善,即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但涉及离婚等人身性质的案件除外,用“但书”方式加以完善,更有利于和谐司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四种情形不论是否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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