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与本证相时应的,是依据证据和证明责任的关系而作的分类。反驳证据,也称证据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主张的事实,而是针时其证据所存在的瑕疵,指出其主张因证明存在瑕疵而无法得到证明。可见证据抗辩的特征在于通过揭示证据瑕疵来间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二者在直接指向上存在根本差异。一j睫意义上的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的要件事实的。证据之所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因为其本身记戢和反映着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就是所谓的证据事实。证据反驳仅仅针对证据事实,不直接涉及本案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发现要证明某一要件事实,必须就该要件事实的某一证据事实的存否作出认定,而该要件事实是否属实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法院为此必须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就证据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进行认定或作出判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证据事实的判断成为案件的先决问题,案件事实证明的重心转移到该证据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就该证据事实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则该证据事实就成为中间确认之诉的证明对象。但相对于前一案件的要件事实而言,则仍为证据事实。法院作出的中间确认判决,对本诉有预决的效力。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29日)
二十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二 十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二十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时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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