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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给当事人举证期限
www.110.com 2010-07-27 17:20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给当事人举证期限

  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他们认为既然适用简易程序,就应该一切从简,不应再给当事人举证期限。事实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并没有说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可以不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五天内提出书面答辩,可以在开庭法庭辩论前提交或宣读(第三十二条含义);法院给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低于三十日,而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事人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给十五天以上的举证期限,那么就应当给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限和十五天以上的举证期限(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含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可以不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第七十九条含义)。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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