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庭审准备组在庭前准备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合议庭的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二)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或裁定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据保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等事宜。
(三)根据合议庭的指派主持交换证据材料及确定、整理争执要点。
(四)根据合议庭的指派审查有关卷宗诉讼材料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参考性资料及咨询有关专业知识等。
(五)根据合议庭的指派起草制作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为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经合议庭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签发,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六)受合议庭指派并在合议庭指导下代表合议庭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七)根据合议庭指派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接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诉讼资料。
(八)根据合议庭的决定安排具体开庭日期和开庭审判法庭。
(九)完成合议庭交办的其他相关庭前准备工作。
第四章 送达与诉辩
第九条 庭审准备组人员、书记员在合议庭指派下准备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并按本院《诉讼文书送达办法》的规定移送法警支队或由本庭自行送达。
第十条 法警、庭审准备组人员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诉讼文书送达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相关诉讼文书。
第十一条 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起诉状及反诉状须载明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及理由。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释明其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被告未表示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经合议庭在庭前或开庭后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由合议庭认定其行为视为对该项起诉事实的承认。当事人没有列入诉讼文书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理由,一般不能在审理中得到接纳和裁判,但口头陈述并记入笔录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以下案件,合议庭在当事人答辩期间届满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可以直接安排开庭时间:
(一)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执不大,通过约定或指定举证期限能够明确或固定诉讼请求、争执焦点和证据材料,不必交换证据材料的简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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