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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仪“揪”出真凶靠不住
www.110.com 2010-07-28 16:21

  6月22日的《华商报》以《测谎仪“揪”出命案真凶》为题,报道了陕西省宝鸡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雇凶杀人案的过程中,动用测谎仪器,并根据测谎结果最终查出真凶的新闻。

  尽管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测谎”结果并没有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测谎仪,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还是令人十分担忧的。

  其实,测谎仪在司法领域里的应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颇有争议的,尽管目前通过测谎结论认定犯罪的准确率不低,但这只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因为利用测谎仪测谎毕竟还是有误差的,而测谎技术说到底毕竟还是一种“模糊技术”。具体到每一个人身上,就是0%和100%的关系。这对个人的权益来讲是很危险的。一些统计数字表明:测谎检查的准确率一般在90%左右。这个统计数据说明,如果对包括10名说谎者在内的1000人进行测试,那么,试验结果将正确地发现9名说谎者;但对990名说真话的被测试人来说,99名仍将被错误地认定为说谎者。即使是99%的准确率(实际上不可能达到),仍将有10名说真话的人被错误诊断为说谎人。这样的测谎结论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时就至少会产生三种可能性: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犯罪人;二是犯罪嫌疑人因其他原因了解案情但不是犯罪人;三是技术失误导致错认犯罪嫌疑人。

  测谎仪应用到司法领域有一定的危害性:一是当司法人员无从判断真伪时,为走捷径借助测谎仪一测,有罪无罪都立断,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测谎仪至少有10%的不可靠性,势必会增加冤假错案比例,不符合我国主张疑罪从无的慎刑政策;二是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借口,因为办案人员理由很简单,测谎仪是高科技产品,因此结论就是科学的,测谎仪都说你讲谎话,那么抓你,一点都不冤;三是把测试结论作为证据看待不利于人权保障,测谎仪在某种程度对人施以精神上的强制,与生理上的强制一样都是对人性的一种限制,对人权的一种剥夺。

  在我国,由于测谎仪结论不准确而形成冤假错案的情况已经发生过。最典型的是1998年4月,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和另一民警王俊波同时被杀,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由于直接证据不足,杜培武被进行测谎,办案人员对杜培武不厌其烦地测了一整天,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于是杜培武被认作重大嫌疑犯,杜培武不愿认罪,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而后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到2000年6月,公安机关在破获另一起案件时,无意中抓到该案的真凶,才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至此,他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在这个震惊全国的刑讯逼供案中,无辜者成了杀人犯,测谎结论对造成该案的错误,起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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