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四、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利益权衡或转化规则。
不真实、不相关的证据、主体、来源、种类、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应当确认其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形式、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经利益权衡或转化后可决定是否采纳。
十五、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十六、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调查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十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十八、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被告人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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