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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如(2)
www.110.com 2010-07-05 16:40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而我们可以认定丁在主观上对这笔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丁某出具虚假出让合同、国有,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丁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而支付的费用250万元,表现在:一、丁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由中介公司来代理土地出让事项,则出让金可以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但事实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因而丁某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这一客观真相,使被害单位产生了错觉,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地交给了丁某。二、丁某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虚假情况,骗取了被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即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私自打印了国土证,偷盖市国土局公章,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正是看到了盖有市国土局公章的国土证,才对丁某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自愿将250万元钱交给了他而不是按规定交给市国土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那丁某的行为为什么不够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丁某将公路公司的各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到了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该处经过审核同意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应交纳土地出让金293万元,遂叫丁某通知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任何个人不得收取)[②]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正本),但丁某一直没有通知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正本)。反而是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手续进入国土局的审批程序并且已经审批完成,应当交纳出让金办理国土证之时,丁某利用自己是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沙坪坝区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采取开“头大尾小”的发票,私刻公章和偷盖公章,伪造土地出让合同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50万元,将其中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和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此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去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因而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给丁某的250万元,从性质上讲还不是市国土局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因为市国土局还没有收到这笔钱,这笔钱仍然属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尚未成为国有财产,且丁某也不具有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其行为并非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务,因而丁某的行为并不是贪污国家的土地出让金,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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