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哪些内容需要向广大群众公示?
答:根据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以下内容要向广大群众公告。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2.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3.青苗补偿标准
4.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问: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答:不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1999)39号文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问: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如何处置?
答:根据苏政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对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工业集团,部分市重点企业集团,支柱产业重点工业.现代企业改革试点单位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国土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核界,根据清产核资中所采用的评估价格,与试点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运作程序,由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企业。
1.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不得利用此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否则要再补交出让金
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让其资产与其它企业合资组织新的企业时,对其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采取补办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进行处置。
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采取补办出让方式的,应补交不低于经确认的宗地地价40% 的出让金。
问:农民如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答:1.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3.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
5.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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