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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知识问答(三)(2)
www.110.com 2010-07-05 17:06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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