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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工程自发自包敛财近亿可能“无罪”?(2)
www.110.com 2010-07-05 17:24

  为什么文成弟通过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捞钱方式风险要小得多呢?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第一,这种方式非常隐蔽,不易被发现;第二,即便事情败露,受到的处罚也不大,因为《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据笔者了解,对于这种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但在处罚上,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中,文成弟利用自己“创新”的这种捞钱方式非法获利9000余万元,但所承担的风险却远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承担的风险小得多,两罪最多不过七年有期徒刑,并且是处以罚金并不是没收财产。司法界还有人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

  判刑:缘于“顺手牵羊”贪污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有道是,“人算不如天算”,文成弟所以后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因为他对自己的运作能力太自信,以致捞钱越过了他“创新”方式的底线,“顺手牵羊”贪污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检察官在追查“三处”和“七处”的资金往来账时,发现了一笔奇怪的资金流向:泸州市国土局建房,却向“三处”购回,2000年8月向“三处”支付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飞跃三队由开发公司统征开发,国土局的钱应该付给开发公司才对,为什么付给了“三处”呢?经查:当年国土局欲收回与本局相连的“看守所侧”这块地建房,派员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称,由于开发公司欠“三处”的承建工程款,就用土地抵付,国土局想要的那块地早已抵付给了“三处”,所以国土局就只能从“三处”购回该地使用权。

  开发公司用土地抵付了“三处”承建工程款,开发公司当年的账上应该有反映,可是办案检察官却未查到国土局支付的这笔土地转让金。再查开发公司工程科绘制的“飞跃三队土地出让图”,图上也没有“看守所侧”这块地。负责制图的工程科科长说:“当时文经理告诉我,说这块地与飞跃三队存在争议,是飞跃三队的,叫我不要画上去。”飞跃三队当年的其他干部也都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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