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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规定[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铁路基本建设学习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以工程项目为主的管理制度。各铁路施工企业在中标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现安全、优质、快速、低耗、高效的要求。

  第1条 性质及任务

  1、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2、项目经理同上级(局或处)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合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项目总承包。

  3、项目经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加强成本控制。项目管理实行内部层层承包的经济责任制。

  第2条 管理机构及领导关系

  1、大中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项目经理,要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工期质量要求、使用队伍情况等条件,确定由工程局或工程处领导。小的项目,可按工程队内部分包项目进行管理。

  2、项目经理可由上级委派德才兼备、能胜任的干部担任,也可采取竞争招聘择优选定。项目经理直接对工程局长或工程处长负责;对项目内工程单位进行领导;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当于任职级别的待遇。

  3、项目经理要设精干的管理机构,有必要时可设副经理、技术主管。机构设置及业务人员的配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施工单位业务人员进行组织,减少层次;也可由项目经理提出建议,商请上级从各单位、各部门招聘或选派。

  业务人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接受主管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业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4、项目经理任期,从接受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竣工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为止。

  第3条 劳动组织

  1、作业层的劳力组建,必须遵照精兵强将上前线的原则,保证队伍精干,有战斗力。可基本上以工程队为基础进行选配,调配必需的其他技术工种。有条件的也可以重新组队。老、弱、富余人员及家属不上一线,留在后方。

  2、根据施工需要,工作面作业人员实行混合编组,工种配套,工人一专多能。一线工人数量,要压至最低限度。

  第4条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

  2、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等内容和要求。

  3、端正经营管理思想,实行方针、目标管理,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

  4、科学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技术,组织和指挥全体职工,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及各项指标。

  5、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努力创出优质工程。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搞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7、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企业现代化管理,挖潜、搞活,增产、节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8、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生产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9、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和基础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水平;加强人、财、物管理;参加编制工程总结、竣工资料和验交工作。

  第5条 项目经理的主要权限

  1、全面负责项目经营管理生产指挥权。

  2、对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决定权。

  3、对项目内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有建议权。

  4、经上级领导审批,对项目作业队伍的组建权。

  5、按合同规定对该项目的人、财、物资、设备有使用调配权。

  6、有权建立项目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实行层层承包。

  7、工资奖金的分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8、按管理权限,对项目内职工、干部有奖惩权。

  9、接受上级委托,负责或参与该项目的对外谈判、联系及办理外部协作事宜。

  第6条 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承包项目:任务(投资总额、建安工作量、进度、工期)、安全、质量、效率、利润。

  2、上级保证条件:提供投标资料及设计文件;按合同条款提供物资供应及配备机械设备;提供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上级机关要提供科技咨询和工作服务,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第7条 项目的党群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党群政工人员,以兼职为主,大的项目可设少量专职人员。

  第8条 奖惩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按季对项目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按适当比例预提奖金,真正把分配与项目效益挂钩。

  2、项目最终实现的利润扣除有关规定上缴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3、对项目经理按项目综合效益实行考核奖惩。成绩突出者要给予重奖,除奖金外可以晋级、提职;对完不成承包合同条款者,根据情节,予以处罚,直至撤换。

  第9条 项目经理负责制,应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提高和完善。各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拟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10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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