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市建委撤销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状告北京市建委
在遭受强大拆迁压力且四处反映情况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居民们开始寻求法律维权。
2006年7月,李建英等居民收到了宣武区建委核定的拆迁纠纷裁决书。
“强制拆迁中的暴力很多很多,我们非常害怕。”经多方咨询,这些收到拆迁纠纷裁决书的居民,决定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而在此之前,李建英等20余户已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北京市建委(房管局的上级单位)撤销其发给燕京汽车厂的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
居民们认为,在他们办理了私有产权证后,燕京汽车厂对已经出售的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是房管局的错误行政行为,造成了“一女两夫”的情况。只要法院判令房管局将厂里的全民产房产证撤销,他们的房屋就不会被拆迁。
“变更登记证件齐全”
在庭审前的7月26日,北京市建委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行政答辩状。答辩状称,在1994年底,燕京汽车厂向该委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登记类别为变更登记,而该委审核认定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于1995年初核发了宣更字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单位公有住房买卖手续办理完毕后,他们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违背房改售房政策。”
北京市建委还称,原告所诉的0043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一个变更登记,与原告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此发证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无影响之说,原告等嗤之以鼻:他们明明知道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全民产”的产权证,才导致所有居民现在面临被强制拆迁的局面。
他解释,燕京汽车厂后来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者根据该00434号产权证,在国土局领取了土地使用证,随后申请立项并领取了拆迁证。
“如果没有00434号产权证,他们肯定办不来下土地使用证,更办不到拆迁证。”原告称,后面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归结为“错在源头”。
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案在8月1日进行了庭审。在法官面前,原告再次就核发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一事向被告进行了提问。根据当庭旁听和当事人的讲述,北京市建委的代理人在庭上就此问题一问三不知,甚至当法官询问房管局在给燕京汽车厂核发全民产权证是否有法律依据时,对方的回答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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