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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尔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化工总厂中(2)
www.110.com 2010-08-02 16:2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化工总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吴家堡镇西堡村和济南市鲁鹰南路12号的厂房产权变更到司普润公司名下。二、驳回乌拉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27元,乌拉尔公司承担33263.5元,化工总厂承担33263.5元。

  乌拉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化工总厂未将其应投资的厂房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司普润公司属于投资不到位;原审法院判令将地上建筑物与该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同的当事人,违反了不动产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及我国对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化工总厂将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应承担投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将化工总厂的违约行为认定为履约瑕疵是对事实的错误判断,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要求化工总厂投资到位,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化工总厂答辩称:1、乌拉尔公司要求支付39800美元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理由是:验资报告证明我方已经投资到位;化工总厂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我方以生产设备和厂房向合资企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附件《中方投资内容明细表》的记载,我方作为出资的厂房并不包括厂房占用下的土地使用权,即双方认可厂房是以动产形式出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建筑物和场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单独作价出资,乌拉尔公司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请求已超出我方的出资范围。3、未将厂房办理过户手续责任不在于我方,要办理厂房过户登记,必须同时解决场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4、乌拉尔公司依据合资合同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乌拉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在原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乌拉尔公司和化工总厂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化工总厂出具的《中方现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算表》表明,化工总厂的投资分为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三部分,其中厂房建筑物部分座落于济南市吴家堡镇西堡村南和济南市鲁鹰南路12号,厂房建筑物包括各车间、仓库、传达室东大门、汽车房、锅炉房、水池、烟囱、办公室、马路、储煤场、锅炉桥、下水道、石桥、桥洞、院墙、排水沟、水井、罐座、配电室等共计57项,重估价值为1327000美元。济槐房(系)字第3010号房产证证实,化工总厂位于济南市吴家堡镇西堡村南的厂房为全民所有的自管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现为槐荫国用(1998)字第1233003号,属于工业划拨土地。济南市鲁鹰南路12号的厂房建筑物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济南场站(以下简称“空军场站”)所有,1987年1月20日,空军场站与化工总厂签订合办工厂协议书,济南空军场站将其家属工厂占有的土地24.5亩,厂房2100平方米作为其向合办工厂的投资,但空军场站保留房屋所有权,协议自1984年10月1日生效,协议期限20年。乌拉尔公司与化工总厂合营合同签订后,以上资产由司普润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山东济南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司普润公司的委托对合营企业中外双方的投资情况进行验资,1993年3月26日,该所以(1993)鲁济会询字第94号报告书确认:化工总厂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价值510万美元,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其产权移交给合资公司。山东济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司普润公司的委托,对合营企业中外双方的投资情况进行验资,1994年4月27日,该所以(1994)鲁济二会外字第114号报告书确认:中方以房屋设备作价出资折合510万美元,认缴资本全部到位。乌拉尔公司与化工总厂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合法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经过起诉,由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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